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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三項所稱投資總金額,指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投資計 畫所需之下列支出之總和: 一、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 二、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支出,製造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製造業相 關之技術服務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前項第三款所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包括公司自製之機器 、設備提供自用所發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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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