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第4條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條例
第九條之二
第三項所稱投資總金額,指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投資計 畫所需之下列支出之總和: 一、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 二、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支出,製造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製造業相 關之技術服務業以第三款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前項第三款所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包括公司自製之機器 、設備提供自用所發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