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申請適用本
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供生產或提供勞務用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
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自公司
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
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足資證明為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之文件。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
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