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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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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