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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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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