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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輔導計畫之規劃、開發、輔導、建置、 推廣或提升相關技術能力所產生之費用為限;每項計畫補助款之數額不超 過該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 助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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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