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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受理輔導計畫申請之期間。 輔導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 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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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