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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為民營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 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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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