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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計畫研提意願書、輔導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輔導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與其有交易往來之公司概況。 二、公司營運及其公司間電子化應用或開發之策略與目標。 三、計畫推動內容。 四、執行團隊組織架構。 五、預期效益。 六、預計執行進度及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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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