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 第10條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10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