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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11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 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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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