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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第二條第四條及前條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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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