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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級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專院校之教育科系及教育資料科系,應於各 科教材教法研究課程或有關課程內就視聽教材、教具之配合,運用方法予 以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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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