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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2條

各級學校應置備各種輔導教學之視聽教材、教具,並設置視聽教室,以提 高教學效果,其設備標準應依各級學校教學設備標準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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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