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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成立視聽教育中心或指定學校或 社會教育機構附設視聽教育站,統籌規劃各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現有視聽器 材,編目列冊,以供各校及社教機構流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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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