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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之視聽器材之購置、修理及管理人員之訓練,必要時 由各省 (市) 教育廳 (局) 統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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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