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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對於視聽教材、教具之發明、創造,在學術上、技術上有重大貢獻者或推 行視聽教育著有績效者,由本部酌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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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