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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之 整潔。 按摩業者於患有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或其他疾病致有傳染接受 按摩者之期間,不得從事按摩。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應於招牌上明示按摩技術士標誌,並應有 按摩室及消毒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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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