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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 受健康檢查;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團 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按摩業者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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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