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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將轄區內輔導按摩業及取締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之執行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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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