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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未依
第六條
、
第七條
規定申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 按摩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並限 期令其依本辦法取得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不得租借其執業許可證供他人使用。 按摩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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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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