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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未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 按摩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並限 期令其依本辦法取得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不得租借其執業許可證供他人使用。 按摩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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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