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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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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