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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 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 二、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 康之按摩行為。 三、按摩業者: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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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