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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取 具健康檢查證明書;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障礙者 團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從事按摩業者取具健康檢查證明書。 前項健康檢查證明書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於每年四、五月抽查,如發現 有前條情事者,即應輔導其就醫,俟經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私 立醫院證明治療痊癒後,方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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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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