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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按摩業者個人或共同執業,而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其執業處所以開設一 家為限。 前項執業者,由個人或由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 之視覺障礙者團體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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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