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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而從事按摩業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取締 ,並依本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如有違反其他法令經查獲者,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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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