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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執業所在地時,應依前條規定向新 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並繳銷原執業許可 證;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許可處分,並註銷原執業許可證。 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發證時,應副知其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按 摩業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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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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