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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從事按摩業者應先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或由按摩業 職業工會代轉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之按摩技術士證。 三、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書。 四、本人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前項申請在尚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 覺障礙者團體提出。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 補發。 視覺障礙者,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 摩工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並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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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