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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如附件二),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核發案號。 二、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 三、查詢人員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經查對確認後,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印妥之親等關聯資料,交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其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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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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