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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 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 二、發現有疑義或與事實不符者,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證。 三、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脫漏時,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更正。 四、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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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