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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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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