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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之證明書(如附件一)正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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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