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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私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得訂定獎勵要點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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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