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第10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10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 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 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 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 四、優異之天然林或具有學術價值之人工林地區。 五、自主要眺望地點眺望時,構成妨礙之地區。 六、高山地帶、衝風地帶、自然草坪、灌木林及喬木林等植生復原困難之地區。 七、山稜線上或對眺望山稜景觀構成妨礙之地區。 八、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山坡地。 九、易於造成土砂流失或坍塌之地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