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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7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公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主管機關得就整體環境、當地特色及用途、特性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要點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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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