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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10條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經營者,應分就其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操作人員之 訓練,訂定實施辦法。 前項辦法之實施,應做成記錄,並列為安全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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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