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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14條

遊樂設施經施行安全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 通知經營者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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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