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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13條

各項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限制 之規定。 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經營者應建立遊客之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 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該管觀光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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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