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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觀光地區遊樂設施,指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遊樂設施及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可供觀光遊客使用之遊樂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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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