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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第3條

觀光地區之左列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遊樂船舶及未具船型之浮具。 三、其他經觀光主管機關認為安全上有必要實施檢查之遊樂設施。 前項遊樂設施,未經依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觀光主管機關備查 前,不得設置。 第一項遊樂設施各依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船舶法令及其他相關法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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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