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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規範旅館業者提供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複製的收費標準,確保業者遵循相關法規,同時保障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2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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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應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 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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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觀光旅館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
第四條
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 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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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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