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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應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 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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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