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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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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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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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