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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 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 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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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