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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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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