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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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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