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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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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