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 第33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