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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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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