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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 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導情形作成紀錄並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其認有改善之必要者,並應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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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