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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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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